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名额
第三条 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
(一)优秀毕业生:可参评学生数的10%;
(二)优秀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2%;
(三)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8%;
(四)优秀学生干部:可参评学生数的2%。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凡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 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应在同年级本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
2. 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总支书记”或“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或者获得上述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且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3.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优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
2.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表现突出,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
2.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良好,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五条凡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研究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 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在同年级本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总支书记”或“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4.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优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突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表现突出,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三好学生” 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四)“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研究成果或者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六条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评审和监督工作。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具体评审组织与监督工作,具体审查学院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成立评审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评优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荣誉称号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毕业班于每年6月份进行本学年的评优工作,其他年级于每年10月份进行上一学年的评优工作。
第九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评优通知;
(二)学院组织评优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三)学院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确定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复核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学校发文表彰;
(六)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度评优工作中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荣誉称号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评优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第十三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发布的《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03〕16号)和《厦门大学关于评选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办法》(厦大学〔199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