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各类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和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表彰奖励评审体系,激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
(五)依照规定奖励的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项目
第四条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有:
(一)嘉庚奖章;
(二)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三好学生;
(四)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集体荣誉称号有:
(一)先进班集体标兵;
(二)先进班集体;
(三)文明宿舍。
第六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校级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通令嘉奖,颁发嘉奖令。对受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同时授予 “嘉庚奖章”,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发送喜报。
第八条学校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反响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通报表扬,颁发通报表扬证书。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颁发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表彰奖励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第十二条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创新竞赛或者学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
1.在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创新竞赛中获得最高奖项;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深入基层,为实践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很好社会反响;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过国家级表彰或国家级重要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四)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并获得国家级社会工作表彰的学生干部;
(五)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方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六)在其他方面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十三条通报表扬的学生个人或集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创新竞赛或者学术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
1.在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创新竞赛中获得重要奖项;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出版社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参与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等;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且获得省级重要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三)积极组织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相关事迹获得过省级表彰或省级重要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四)在各项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并获得省级社会工作表彰的学生干部;
(五)在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作用,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
(六)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其他表彰奖励项目还应具备的奖励条件参照各项表彰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类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校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学生工作处为秘书单位,具体负责全校各类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成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章评奖办法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评审程序参照各项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优秀大学生个人或集体,可以由其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名申报,及时进行通令嘉奖或者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通令嘉奖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集体在获得突出表现事迹之后,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即可向学生工作处申报;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召开校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最终确定嘉奖名单;
(四)颁发嘉奖令,对受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同时授予“嘉庚奖章”,并向其家长发送喜报。
第十九条通报表扬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集体在获得优异表现事迹之后,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即可向学生工作处申报;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召开校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最终确定通报表扬名单;
(四)在全校通报表扬,颁发通报表扬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