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
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
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
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常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参评学年累计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间达到80小时以上(含80小时),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2.参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某一专项志愿服务时间达到50小时以上(含50小时),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3.参加过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或组织单位的表彰;
4.在志愿服务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班级、年级学生干部,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优良学风和班风中发挥骨干作用;
2.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同学利益,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并配合校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以上各级学生干部需任期满一年方可参评。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汇演、文学、书法、美术、摄影、演讲等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2.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各单项体育项目的比赛,取得较好名次。
艺术类学生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国际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体育特招生必须在校运会破记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8名或在国际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总计不超过50%(其中学业优秀奖学金30%,其他几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合计不超过20%),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分别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 10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10%
二等 5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20%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 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0%(四)社会实践奖学金: 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 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学校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评审和监督工作。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具体评审组织与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成立评审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每学年度评定一次。毕业班于每年6月份评定本学年奖学金,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其他年级于每年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度的奖学金,与学年鉴定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评奖通知;
(二)学院组织评奖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三)学院审核、确定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表彰;
(五)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十五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发布的《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和《厦门大学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